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和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廳有關規定,貫徹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規范學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簡稱招生工作),保證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結合我院招生工作的實際,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院校名全稱為湖北美術學院,學院代碼為10523。學院簡稱為湖美、美院。學院地址為武漢市武昌區中山路374號,湖北美術學院南校區地址為武漢市武昌區棋盤街12號。
第三條 學院是經教育部批準的具有高等學歷教育招生資格的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具有學士、碩士學位授予權。學院隸屬湖北省人民政府。上級主管部門為湖北省教育廳。
第四條 學院本科招生的主要種類為:普通高考藝術類考生。對港澳地區及臺灣省藝術類招生按“中國普通高等學校聯合招收華僑、港澳地區及臺灣省學生辦公室”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培養目標:培養具有堅實基礎知識、實踐能力強、素質高、富有創新能力和創業精神的各類高級專門美術人才。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 學院成立由院領導組成的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由各專業系、部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委員會,招生委員會下設辦公室。
第七條 招生委員會辦公室主要職責是:
(一) 執行教育部有關招生工作的規章,以及所屬教育行政部門和有關省級招生委員會的補充規定或實施細則;
(二) 根據國家核準的年度招生規模及有關規定編制并報送本校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
(三) 制訂并向社會公布本校招生章程;
(四) 實事求是地開展招生宣傳工作;
(五) 組織實施本校錄取工作,負責協調和處理本校錄取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六) 對錄取的新生進行復查;
(七) 支持有關招生管理部門完成招生方面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八條 學院按照由湖北省教育廳核定的招生計劃,面向全國列有計劃的省份實行按專業招生。2006年計劃招收全日制普通本科生950人,招生涵蓋繪畫、動畫、雕塑、藝術設計、工業設計、藝術設計學和美術學7個專業,18個專業方向(詳見招生專業及名額分配表)。
第四章 招生對象及報名
第九條 報名對象及條件:
(一) 下列人員可以報名:
1、 符合《2006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確定的報考條件者;
2、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者;
3、 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者;
4、 身體健康、無色盲、色弱者,符合國家規定的高校新生入學體檢的健康標準者。
(二) 下列人員不能報名:
1、 具有高等學歷教育資格的高等學校的在校生;
2、 應屆畢業生之外的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的在校生;
3、 因觸犯刑律被有關部門采取強制措施的或正在服刑者;
4、 被高等學校開除學籍或勒令退學不滿一年者(從被處分之日起,到報名開始之日止);
5、 在任何一個專業考試考點被認定舞弊的考生;
6、 報考我院服裝表演與設計專業的考生,男生身高不能低于1.85米;女生身高不能低于1.72米。
第十條 報名辦法:
1、 申請報名者可在我院招生報名點購取招生報考手冊及報名機讀卡等,共10元。
2、 符合報考條件者,直接到我院招生辦公室報名,外省考生可按規定時間就近到我院省外報名點報名,就地考試(不收報考作品、不接受函報和網上報名)。
3、 報名時須交下列材料和費用后,方可辦理手續:
① 交驗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如身份證丟失,須提供本人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貼有本人照片及身份證號的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② 交驗縣(市、區)以上招辦打印的高考文化報名登記表原件及復印件。
③ 本人填寫的我院報名機讀卡一份(自制表格無效),要求字跡清楚,填涂完整,內容準確。由于報名機讀卡填涂錯誤造成的后果由考生自己承擔。
④ 本人近期一寸同底版免冠半身登記照2張(照片背面寫明姓名及報考專業)。
⑤ 繳納報名考務費。
⑥ 領取專業測試準考證。
4、美術學、藝術設計學專業在武漢點考試的學生面報或函報均可,函報時間:2006年2月26日之前(以收到郵戳為準);所需材料:高考文化報名登記表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并注明報考專業、聯系電話等。并于3月4日(上午8:30-下午17:30)到招生辦公室憑身份證領準考證并交納報名費。
第五章 入學考試
第十一條 報考我院各專業的所有考生均須參加由我院組織的美術專業考試和參加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湖北省內的考生還需通過湖北省美術類專業聯考,報考我院美術學(史論)、藝術設計學專業的考生不參加湖北省美術類專業聯考,只需參加我院單獨組織的命題作文考試,外省考生依據考生所在省統一要求決定是否需要通過美術類專業聯考。我院專業考試科目、時間、地點及安排詳見《2006年專業考試考點設置及報名、考試時間安排表》。
第六章 評分辦法、錄取規則
第十二條 我院專業課考試各科滿分100分。由我院專業教師組成閱卷組,封閉式閱卷按照客觀、公平、公正的原則分專業科類閱卷、評分。
第十三條 我院專業考試按照招生計劃數的3—5倍發放專業合格證。
第十四條 學院招生實行計算機遠程網上錄取。
第十五條 根據我院教學安排的需要,考生在高考外語考試時語種僅限英語,成績不低于60分;語文成績不低于80分;數學成績計入總分。(服裝表演與設計專業不作單科成績要求)
第十六條 填報我院第一志愿并達到我院文化投檔資格線的考生,錄取時根據專業志愿實行分數優先的原則。同等條件各專業以該專業相關科目成績高者優先錄取。所填專業志愿都不能錄取時,若服從專業調劑,則根據考生成績在我校所有專業范圍內進行調劑錄取(服裝表演與設計專業方向除外),若不服從專業調劑,作退檔處理。
第十七條 錄取時,對進檔考生的高考文化考試成績和專業考試成績,按本章程第十八條比例折算辦法相加,計綜合總分排序,根據政審體檢情況,德、智、體、美全面衡量擇優錄取。
第十八條 各專業的專業成績與文化成績比例折算辦法如下:
1、 繪畫、雕塑、藝術設計、工業設計、動畫和美術學(美術教育)專業:高考文化成績占總分30%,專業成績占總分70%。
2、 美術學(史論)專業、藝術設計學專業:不進行繪畫基礎測試,只參加我院組織的命題作文考試并取得合格證,高考文化成績達到本省普通二本最低投檔線后,按高考文化成績加命題作文成績從高到低排序,當總分相同時,按照英語和語文成績相加后從高到低錄取。
3、 服裝表演與設計:只考表演基礎,不進行繪畫基礎測試。高考文化成績達到投檔分數線,按表演專業成績排序。
第十九條 考生在我院各系專業總分排序前三名者,我院將隨專業合格證的寄發一并告知,其文化考試成績達到我院劃定的高考投檔資格線并符合錄取的相關條件,此類考生可不受我院總分折算方式和英語、語文單科成績要求的限定,優先錄取。
第二十條 對于各種增加分數或降低分數投檔的考生,依照國家優錄政策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學院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要求執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錄取時,無往屆生與應屆生限制,無男女比例限制;無文理科考生限制。
第二十三條 學校錄取的各類考生,經考生所在的省(市、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審批同意以后,學校發錄取通知書。
第二十四條 在國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規模內,學校將視各省考生的成績情況,調節各省統考上線考生生源不平衡的問題。
第七章 新生入學及收費
第二十五條 根據國家規定,學生入學須交納學費、住宿費以及教材費、畫板、畫架費、各種證件(卡)工本費等各種雜費。
第二十六條 收費標準以湖北省物價部門核準的標準為準。
第二十七條 湖北美術學院各專業2006年學費暫定為:
繪畫、雕塑、服裝設計、纖維藝術設計、服裝表演與設計每生11000元/學年
環境藝術設計、視覺傳達設計、工業設計、動畫每生12000元/學年;
美術學(美術史論)、藝術設計學每生10000元/學年;
美術學(美術教育)每生8000元/學年。
第二十八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將在3個月內進行全面復查。復查不合格者,學校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二十九條 學院設有國家獎學金、學院獎學金和北村獎學金等。獎學金用于獎勵品學兼優的在校生。對入學后生活困難的學生,按國家頒布的有關助學貸款的規定執行,提請考生及考生家長應根據自身經濟承受能力做出報考選擇。
第八章 畢業就職
第三十條 就讀我院各專業的學生,按照所在專業學制的規定,修完全部課程,成績合格者,發給由院長簽名的畢業證書。成績優秀且達到我院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畢業生授予學士學位。
第三十一條 畢業生依照國家有關政策,實行雙向選擇就業或報考碩士研究生。
第九章 招生監督
第三十二條 學校紀檢監察處對本校的招生工作進行全程監督。如發現有違反本章程有關規定的行為,可直接向我院紀檢監察處舉報。聯系方式為:
通信地址:武漢市武昌中山路374號湖北美術學院紀檢監察處
郵 編:430060
聯系電話:027-68895035(辦公室)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招生章程及有關招生未盡事宜由湖北美術學院招生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版權歸湖北美術學院所有,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摘錄、更改、轉載發表,違者必究。
查分電話:027-16869987(僅限湖北考生及部分開通“168”電話網的外省考生)
查分網址:http://www.hifa.edu.cn(湖北美術學院網址)
辦公電話:027-68895091
傳真電話:027-68895092
郵政編碼:430060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湖北美術學院2006年普通本科生招生
專業、學制、學費及名額分配表
湖北美術學院代碼:10523
專業名稱及代碼 | 專 業 方 向 及 代 碼 | 招生 名額 | 學制 | 學費(元/學年) | 招生地區 | |
繪 畫 (050404) | 01 | 中 國 畫 | 48 | 四年 | 11000 | 面 向 全 面 已 列 入 計 劃 的 省 市 (區) |
02 | 油 畫 | 48 | 四年 | 11000 | ||
03 | 版 畫 | 24 | 四年 | 11000 | ||
04 | 印 刷 圖 形 設 計 | 24 | 四年 | 11000 | ||
05 | 壁畫與綜合材料繪畫 | 48 | 四年 | 11000 | ||
06 | 水 彩 | 48 | 四年 | 11000 | ||
動 畫(050418) | 07 | 動 畫 | 72 | 四年 | 12000 | |
08 | 影 像 媒 體 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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