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關于做好2010
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10〕1號)中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一章學校基本概況
第一條學校名稱:中山大學
第二條校址:
廣東省廣州市(南校區、北校區、東校區)
廣東省珠海市(珠海校區)
第三條辦學層次:全日制本科、碩士研究生(論壇) 、博士研究生
第四條辦學類型和性質:教育部直屬綜合性重點大學,國家“211工程”、“985工程”重點
建設高校
第五條頒發學歷學位證書:凡具有我校正式學籍的學生,在允許的修業期限內獲得規定的學
分,達到畢業生基本要求時,準予畢業并頒發中山大學畢業證書。對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畢
業生,授予中山大學學士學位并頒發學位證書。
第二章錄取原則和規定
第六條錄取原則:實行遠程網上錄取,由計算機按事先設定的規則對考生從高分到低分依次
排序投檔;錄取時,以考試分數為主,德智體美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
第七條投檔比例: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源情況,確定投檔比例,投檔比例在招生
計劃的120%以內,我校視生源情況在此比例內作適當調整。
第八條政策性加分:我校原則上認可符合教育部《2010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中規
定的政策性加分和降分進檔項目,各類加分或降分分值累計不得超過20分,且考生的實際高
考(論壇)文化成績須不低于生源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第一批本科院校錄取控制分數
線。
第九條專業錄取:對于進檔考生的專業安排,采用分數級差辦法。專業分數級差的計算方法
為:同一專業的第二、三、四、五、六志愿的級差值分別定為2分、1分、1分、1分、1分,即
第二志愿減去2分、第三志愿減去3分、第四志愿減去4分、第五志愿減去5分、第六志愿減去6
分與第一志愿考生按成績排序錄取。
安排專業時,原則上以考生實際高考文化成績為準;在實際高考文化成績相同的條件下,優
先錄取含政策性加分的考生。
醫學類專業及相關專業只錄取填報該類專業志愿的考生。未填報該類志愿的考生,即使服從
專業調劑,也不會調劑到該類專業。若考生全部填報醫學類專業及相關專業志愿,且服從專
業調劑,則只安排在該類專業中錄取。我校醫學類專業及相關專業包括:臨床醫學(八年制
)、口腔醫學(七年制)、臨床醫學、臨床醫學(眼科視光學)、口腔醫學、預防醫學、法
醫學、麻醉學、醫學檢驗、醫學影像學、護理學、康復治療學、生物醫學工程、藥學。
合作辦學類專業只錄取填報該類專業志愿的考生。未填報該類專業志愿的考生,即使服從專
業調劑,也不會調劑到該類專業。填報該類專業志愿的考生,同時服從專業調劑,可在該省
份所有錄取專業范圍內進行調劑。我校合作辦學類專業包括:土木工程(與香港大學合作辦
學)、微電子學(與香港理工大學合作辦學)、計算機科學與技術(與香港科技大學合作辦
學)、電子信息科學與技術(與香港中文大學合作辦學)、旅游管理(與美國俄克拉荷馬州
立大學合作辦學)、會展經濟與管理(與澳大利亞昆士蘭大學合作辦學)、化學(與香港理
工大學合作辦學)等七個專業。
第十條非第一志愿考生錄取:我校在調檔分數線上第一志愿報考人數少于招生計劃名額時,
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實際高考文化成績原則上不低于該地區已投檔的第
一志愿考生的平均分,其專業志愿只能錄取到我校前一志愿錄取后未滿額的專業。生源仍不
足時,我校將剩余部分的招生計劃數調配到生源充足省(自治區、直轄市)安排錄取。
第十一條學業水平測試等級要求:
對廣東省考生,我校錄取時,學業水平測試的等級要求為:3C及其以上。
對江蘇省考生,我校錄取時,學業水平測試的等級要求為:選測科目2A及其以上,必測科目
4C及其以上,技術科目合格。藝術特長生、自主選拔錄取考生的等級要求選測科目為2B及其
以上。
第十二條 外語語種:我校所有招生專業不限定考生應試的外語語種;除日語、法語、德語、
阿拉伯語、西班牙語、朝鮮語專業,其余專業入學后只以英語(論壇)作為第一外語安排教學
。
第十三條體檢標準:我校錄取時以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
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
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為基本依據。若新生入學后體檢不合格,按照
《中山大學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中“入學與注冊”的有關條例執行。
第三章其他類招生
第十四條國家指令性少數民族預科班學生的招收,從實際高考文化成績不低于我校在該省(
自治區、直轄市)提檔分數線以下80分內的少數民族考生中,擇優錄取,預科階段培養地點
為中央民族大學。預科培養一年后,成績合格者轉入我校本科就讀。
第十五條獲得我校自主招生、保送生、藝術特長生、高水平運動員資格考生的錄取,按教育
部及我校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港澳地區、華僑及臺灣省學生的招收錄取按教育部及我校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國防生的錄取按照《中山大學2010年國防生招生簡章》執行。
第四章相關說明
第十八條學生學費、住宿費的收費標準按照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物價局有關文件執行;國
家助學貸款、獎學金、助學金等助學措施按照教育部、廣東省教育廳和我校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我校目前共有四個校區,各招生專業(方向)報到地點和后續培養地點詳見我校本
科招生網或致電咨詢我校招生辦公室。
第二十條少數高考成績優秀的臨床醫學專業新生入學后經選拔可以調整到臨床醫學(八年制
)專業就讀。
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由中山大學招生委員會于2010年4月2日審查通過,適用于中山大學2010年
本科生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由中山大學招生委員會委托中山大學招生辦公室解釋。
第二十三條中山大學監察處負責對招生工作實施監督。
中山大學本科招生網:http://admission.sysu.edu.cn
招生辦公室電話:020-84111598
監督電話:020-841155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