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規范招生行為,切實維護考生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和教育部有關招生規定以及學校所向的相關招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招生政策,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適用于我校全日制藝術類招生工作。
第三條 學校全稱:南京工程學院。
學校代碼:國標代碼11276,江蘇省藝術類招生代碼為1114。學校在其他招生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代碼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部門公布的為準。
學校辦學地址:江蘇省南京市江寧區弘景大道1號。
第四條 學校簡介:南京工程學院是江蘇省屬公辦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具有本科學生的教育培養資格及相應的學位授予權。是一所源于機械、電力、核工業等行業,工學為主,經濟學、管理學、文學、法學、藝術學、理學等學科專業協調發展的應用型特色高校。
第五條 頒發學歷的學校名稱為:南京工程學院;對在規定的年限內達到所在專業畢業要求的學生,頒發南京工程學院普通本科畢業證書;符合學校學位授予有關規定的學生,頒發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證書。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學校招生工作的領導機構是南京工程學院本科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
第七條 學校的招生工作組織實施機構是招生辦公室。
第八條 學校根據需要組建赴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工作組,負責該地區招生宣傳和咨詢。招生工作組組長由學校聘任。
第九條 學校的招生工作實行上級主管部門、內部和第三方多重監督機制,學校招生工作在監察部門的監督下進行,同時接受社會各界監督。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十條 根據學校人才培養目標、辦學條件等實際情況,統籌考慮各省份高考人數、區域協調發展、招生與就業等因素,確定學校分省生源招生計劃。經審核后,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根據教育部規定,我校預留計劃數不超過本校本年度招生計劃總數的1%,主要用于調節各地統考上線生源的不平衡。根據生源情況須調整招生計劃時,學校將向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計劃主管部門、招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同意后執行。
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十二條 堅持公平、公正、公開、擇優的原則,按照以文化考試成績為主,德、智、體全面衡量的要求進行擇優錄取。
第十三條 非外語專業外語教學為英語。
第十四條 擬報考我校藝術類專業的考生須根據所在省的相關規定參加該省美術類專業統考和文化統考,學校不單獨組織考試。
第十五條 報考我校美術類專業的考生,高考文化成績及省專業統考成績須達到所在省最低控制分數線。如生源省(自治區、直轄市)有規定投檔分算法規則的,按照其投檔分從高到低擇優錄取;如無明確規定的按綜合分(綜合分=專業統考成績+文化成績+政策性加分)從高到低擇優錄取。
第十六條 藝術類考生投檔成績相同則依次比較高考文化分、語文數學兩科之和、語文單科成績、數學單科成績、外語單科成績;如仍相同,比較考生高中階段綜合素質評價,以上所有比較完全相同的考生則全部錄取到該專業。
第十七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將在3個月內根據招生政策和錄取標準進行專業復試和體檢復檢。經復查不合格者,學校將視不同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發現弄虛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八條 學校錄取的考生,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后,由學校寄發錄取通知書。
第十九條 學校實行學分制收費,按江蘇省價格主管部門批復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收取學費(幣種:人民幣),入學第一學年參照學年制收費標準預收學費:藝術類專業6800元。第二學年起依據學分制收費辦法進行結算與預收。
第二十條 根據宿舍設施情況,學生公寓住宿費為每學年人民幣1000元或1200元。
第二十一條 新生入學報到后,學校將在三個月內進行新生入學資格復查。經復查不合格者,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及南京工程學院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學校學生資助政策包括國家獎助學金、國家助學貸款、服義務兵役國家資助、殘疾學生學費減免、孤兒學費減免、學校獎助學金和社會捐贈等各類助學項目,形成了獎、貸、助、勤、補、免等多元資助體系。
第二十三條
學校通訊地址:南京市江寧區弘景大道1號
郵政編碼:211167
招生咨詢電話:025-86118008 86118009
招生傳真:025-86118600
電子信箱:zsb@njit.edu.cn
招生監督電話:025-86118333
學校招生信息網址:http://zsb.njit.edu.cn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公開向社會發布,對于各媒體節選公布的章程內容,如理解有誤,以我校公布的完整招生章程為準。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生效,原相關政策、規定即時廢止。如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有關政策變化,以變化后的規定為準。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由南京工程學院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