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術培訓中心校長李某以能幫人考入舞蹈學院為由,詐騙12萬元“辦事費”。記者昨天獲悉,豐臺法院一審以詐騙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5年半,并處罰金6000元。
32歲的李某是吉林省人,案發(fā)前在北京一家藝術培訓中心當校長。去年2月,徐女士因孩子想考某大學的舞蹈學院,就通過朋友聯(lián)系到了李某。李某當時稱,他認識該學校舞蹈學院的院長,需要15萬元的辦事費用來請客送禮。因聽中間人說徐女士家庭條件并不好,李某將價錢降到了12萬。同年3月1日,徐女士通過中間人將12萬元匯入李某賬戶。后因事沒辦成,李某不退錢也不接電話,被害人報案。
受審時,李某認罪。他說,他和徐女士找的中間人發(fā)生一些矛盾,就沒接電話,并不是不想退錢。
法院認為,李某已構成詐騙罪。鑒于李某退賠被害人部分經(jīng)濟損失,因此對其酌予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