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菏澤市教育局、監察局、公安局聯合印發《關于加強普通高校招生考試管理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除對考生和監考人員提出具體要求外,對除監考人員之外的所有涉考人員也加大了管理力度。對于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買賣通知書提供線索,幫助偽造、更改高考檔案材料的,給予直接責任人行政記大過以上處分,直至開除公職。
高考報名證件要齊全
根據教育部、省教育招生考試院文件規定,考生必須通過網上報名,然后持本人二代身份證、戶口本、高中畢業證(應屆生持學業水平測試準考證)、介紹信等證件到戶籍所在縣區招生辦公室指定的地點現場確認報名信息。 凡畢業證丟失的,屬普通高中畢業的,由市教育局基教科開具學歷證明;屬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的,由市教育局職成教科開具學歷證明。所補證明一律附本人近期照片、身份證編號等相關信息。考生戶口本、身份證存在問題的,可會同公安部門處理。
《意見》要求,要嚴格審查市外借讀生、非普通高中畢業生及其他社會考生的報考資格。凡在市外借讀的高中應屆畢業生一律持本人二代身份證、戶口本、畢業學校及市級教育主管部門開具的學籍證明到戶籍所在縣區招生辦報名確認;凡持非普通高中畢業證報考普通高校的考生,其畢業證、二代身份證交市教育局統一審核;凡持假證件報名的一律取消其報名資格;嚴禁高二學生和大學在校生報名。
報名工作結束后,各縣區必須按學校、分班級公示考生的照片信息,公示特殊考生名單,公布舉報電話,社會考生在全市范圍內公示信息。
各縣區招生辦、各高中學校要為考生網上報名提供條件,指導考生網上報名。
違規者將取消考試資格
據《意見》要求,考生以虛報、隱瞞或偽造有關材料,利用通訊工具進行考試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試或代替他人考試,以及使用其他欺詐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員或其他人員的徇私舞弊行為,取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或錄取資格的,由違反行為發生地的招生部門報請省教育招生考試院取消其當年的考試資格或錄取資格;已經被錄取或取得學籍的,由高校取消其入學資格或學籍,并將其退回戶籍所在地,同時通知其戶籍所在地招生考試機構。
在藝術專業測試、體育專業測試、高水平運動員測試及體育單招測試中有上述作弊行為的,取消其高考報名資格。
其中,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違規參加高考的,取消其當年高考各科成績,同時給予其應屆畢業生當年不得報名參加高考的處理;對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參加高考的社會其他人員,取消其當年高考各科成績,由當地招生考試機構向其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通報違規事實,并建議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相應處罰;對買賣、轉讓高校入學通知書或冒名頂替上學的考生,取消其當年入學資格和下一年的報考資格。此外,對于考生其他違規行為也有相應處分。
加大工作人員管理力度
《意見》指出,建立一支高素質的招生考試管理隊伍是抓好高校招生工作的重要保證。凡在往年高考工作中有違規違紀行為的工作人員,今年一律不準從事管理工作。凡當年有直系親屬參加高考的,必須執行回避政策,有直系親屬參加高考的專職招生工作人員不能接觸試題,其他人員不能從事高考管理工作。
對于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買賣通知書提供線索,幫助偽造、更改高考檔案材料的,給予直接責任人行政記大過以上處分,直至開除公職。
對違規失職監考人員,除按《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處理外,還要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給予取消監考資格,全市通報批評,三年內不準評優、評模、晉級、晉職,解聘,取消教師資格,開除公職等處分;違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監考教師在監考管理中的違規失職行為包括接受考生、考生家長宴請或禮金、禮品及有價證券;所監考場出現雷同試卷等。
對于高考管理人員在考試管理中出現作弊失職違規行為者,除按《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處理外,還要根據不同情況,分清具體責任,分別給予全市通報批評,取消考試管理人員資格,三年內不能評先、晉級,解聘、撤銷職務,開除公職等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作弊失職違規行為包括試卷分發、驗收出現錯誤;故意放走作弊考生或作弊嫌疑人;將考生作弊證件、證物私自交給作弊人員,或不按要求上交市、縣招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