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山東省外高校藝術類校考時間安排(青島考點)
廣大考生及家長朋友:
我們將迎來2019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試省外院校藝術類專業考試。現將我市考試安排及要求公布如下,請考生根據本人實際,合理安排時間,確保考試順利完成。
一、2019年全省考試安排
1.全省共設濟南、青島、淄博、濰坊4個考區承接省外高校來魯組織藝術專業考試。我省各高校在本校組織考試。
2.我市共承接26所省外院校(名單及相關時間安排詳見附件1)考試工作。
二、報名工作安排
今年,在青設點組織藝術專業考試的省外院校均實行網上報名。特別提醒:清華大學使用院校系統網上報名,詳情見高校招生簡章。請考生及家長高度重視,提前了解報名的程序和要求,及時做好網上報名、網上繳費、準考證打印等工作,確保按時報名和考試。
1.山東省2019年省外院校藝術專業考試網上報名系統網址:http://www.sdzk.cn
2.山東省網上報名系統報名開始時間為2019年1月26日,截止時間為所報高校開考前3天(例:考試開始時間為2019年2月15日,報名截止時間為2019年2月11日17點,考試開始時間為2019年2月13日和2月14日的,因開考前3天為法定假期,故報名截止時間一律為2019年1月30日17點。2019年1月31日-2月10日網上報名系統關閉。)網上報名辦法詳見報名網站。考生必須在所報考院校網上報名截止時間前完成網上報名和網上繳費工作,不繳費沒有考試資格。
3.考生必須在考試前2天,登錄網上報名系統打印院校專業考試準考證。考生要仔細核對準考證的相關信息,落實考點、考場、座號、考試時間等內容,確認無誤后妥善保管,防止丟失。
4.未達到山東省2019年美術類、文學編導類專業統考本科合格線的考生,沒有資格參加學校組織的美術類、文學編導類本科專業校考。考生即使報名參加了校考,也不能參加后續投檔及錄取。
5.考生要認真閱讀了解各院校的招生簡章,按簡章要求安排報名和考試同時還要認真閱讀山東省考試院印發的《現代教育·2019年藝術、體育類高考專業測試指導專刊》。報名考試期間,請考生及家長關注山東省2019年省外院校藝術專業考試網上報名系統的通知,及時了解各院校在考試時間、專業等方面的變化情況。
6.市招考辦將通過網絡渠道及時發布考試相關服務信息,請考生和家長關注微信官方訂閱號(qdzk2014)和青島市招生考試信息網(http://www.qdedu.gov.cn/n32563465/index.html)。
三、全市考點安排及考試相關要求
1.全市共設15個考點,分別為:青島外事服務職業學校、青島華夏職業學校、青島經濟職業學校、青島旅游學校、青島烹飪職業學校、青島電子學校、青島幼兒師范學校、青島商務學校、青島工貿職業學校、青島藝術學校、青島城市管理職業學校、青島財經職業學校、山東外貿職業學院、青島酒店管理職業技術學院、青島恒星科技學院。考點詳細地址(詳見附件2)。
2.考生必須攜帶三證參加考試:有效身份證、《山東省2019年普通高校招生夏季高考考生報名信息確認單及專業測試報考證》(簡稱《報考證》)、所報考院校專業考試準考證(簡稱《準考證》)。考試前有效身份證丟失的考生,要及時到公安部門辦理臨時身份證或開具《臨時身份證明》;《報考證》丟失的,要及時到報名所在區、市招考辦補辦;《準考證》丟失的,考生可自行在網上打印。
3.考生可以在考試前1天持三證到所在考點熟悉環境,了解考點位置和相關考試要求。為確保考場安全,考生和家長不得進入考點,請考生和家長理解配合。考試當天考點將安排人員組織考生有序入場。
4.提前落實出行方式和交通路線,保證提前到達考點。充分考慮交通因素,避免因天氣、交通堵塞等原因耽誤考試。考生務必要記清每科考試時間,防止錯過考試時間。
5.考生根據考試要求提前準備好畫板、畫架、鉛筆、橡皮、水粉、馬扎、圖釘、小水桶等考試用具。要注意自我檢查,防止誤帶平時的畫樣、習作進入考場,特別要仔細清理畫具盒、顏料盒等隨身物品,畫板上也不要留有圖樣。隨身衣物的口袋里等容易遺留物品的地方不要放置考試要求規定以外的物品。
6.誠信考試,杜絕違紀作弊行為。考試中出現違紀作弊行為將按照教育部《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詳見附件3)處理。再次提醒考生,要嚴格遵守考試紀律和考場規則。教育部違規處理辦法規定,攜帶手機和相關電子設備參加考試均為作弊行為,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各階段成績無效。按照教育部要求,藝術類專業考試要全程錄像,錄像資料保存4年。
7.沉著仔細,規范考試。準確理解試題要求,避免因錯誤理解和疏忽大意影響考試。
8.注意身體健康,保持良好的精神狀態,以最佳狀態迎接考試。請考生盡可能減少考試期間上廁所,以免耽誤時間。如考生本人有易突發的疾病,請考生家長盡可能在校外陪考。
四、考試期間市招考辦舉報電話:85786201。
預祝廣大考生考試順利,取得優異成績!
附件:
1.山東省2019年普通高校招生省外院校藝術類專業考試青島考區考試安排表
2.山東省2019年普通高校招生省外院校藝術類專業考試青島考區考點一覽表
3.教育部《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青島市招生考試辦公室
2019年1月24日
附件1:
山東省2019年普通高校招生省外院校藝術類專業考試青島考區考試時間安排表
說明: 1.考生報考前必須認真閱讀招生院校官網公布的藝術類招生簡章,院校專業設置或報名、考試時間如有變化,以網上報名系統公布情況為準; 2.青島市省外院校藝術類專業考試具體考點安排在網上報名結束后視生源數量情況確定; 3.未盡事宜,請考生參閱報考院校官網中藝術類招生簡章有關規定,請考生向招生院校咨詢。 | ||||
院校 代碼 | 院校名稱 | 報名結束 | 開始打印 準考證 | 考試開始 |
10003 | 清華大學(美術、史論) | 使用院校系統報名 | 2019-2-24 | |
10012 | 北京服裝學院(美術) | 2019/2/18 | 2019/2/20 | 2019-2-22 |
10015 | 北京印刷學院(美術) | 2019/2/17 | 2019/2/19 | 2019-2-21 |
10058 | 天津工業大學(美術) | 2019/2/12 | 2019/2/14 | 2019-2-16 |
10112 | 太原理工大學(美術) | 2019/2/18 | 2019/2/20 | 2019-2-22 |
10152 | 大連工業大學(美術) | 2019/2/13 | 2019/2/15 | 2019-2-17 |
10209 | 吉林藝術學院(文編(廣編、戲文)、播主、表演(戲劇)) | 2019/2/12 | 2019/2/14 | 2019-2-16 |
10209 | 吉林藝術學院(美術、文編(導演)、音樂、舞蹈、表演(京劇)、服表) | 2019/2/13 | 2019/2/15 | 2019-2-17 |
10255 | 東華大學(美術) | 2019/2/11 | 2019/2/13 | 2019-2-15 |
10285 | 蘇州大學(美術) | 2019/2/18 | 2019/2/20 | 2019-2-22 |
10292 | 常州大學(表演) | 2019/2/15 | 2019/2/17 | 2019-2-19 |
10295 | 江南大學(美術) | 2019/2/19 | 2019/2/21 | 2019-2-23 |
10331 | 南京藝術學院(美術、書法) | 2019/2/14 | 2019/2/16 | 2019-2-18 |
10338 | 浙江理工大學(美術) | 2019/2/12 | 2019/2/14 | 2019-2-16 |
10338 | 浙江理工大學(服表) | 2019/2/13 | 2019/2/15 | 2019-2-17 |
10523 | 湖北美術學院(美術、書法) | 2019/2/16 | 2019/2/18 | 2019-2-20 |
10523 | 2019/2/17 | 2019/2/19 | 2019-2-21 | |
10564 | 華南農業大學(服表) | 2019/2/13 | 2019/2/15 | 2019-2-17 |
10585 | 廣州體育學院(舞蹈、服表) | 2019/2/12 | 2019/2/14 | 2019-2-16 |
10624 | 中國民用航空飛行學院(空乘、安保) | 2019/2/15 | 2019/2/17 | 2019-2-19 |
10655 | 2019/2/17 | 2019/2/19 | 2019-2-21 | |
10655 | 四川美術學院(美術(設計)) | 2019/2/18 | 2019/2/20 | 2019-2-22 |
10749 | 寧夏大學(美術、音樂、舞蹈) | 2019/2/15 | 2019/2/17 | 2019-2-19 |
10763 | 喀什大學(音樂) | 2019/2/14 | 2019/2/16 | 2019-2-18 |
11057 | 浙江科技學院(服表) | 2019/2/17 | 2019/2/19 | 2019-2-21 |
11062 | 廈門理工學院(播主、服表) | 2019/1/30 | 2019/2/12 | 2019-2-14 |
11418 | 北京城市學院(音樂、舞蹈、播主、攝影、表演、服表) | 2019/2/17 | 2019/2/19 | 2019-2-21 |
11798 | 武漢東湖學院(播主) | 2019/2/18 | 2019/2/20 | 2019-2-22 |
11845 | 廣東工業大學(服表) | 2019/2/11 | 2019/2/13 | 2019-2-15 |
14531 | 內蒙古藝術學院(美術) | 2019/2/11 | 2019/2/13 | 2019-2-15 |
附件2:
山東省2019年普通高校招生省外院校藝術類專業考試青島考區考點一覽表
考點名稱 | 詳細地址 |
青島外事服務職業學校 | 市北區延安路90號 |
青島華夏職業學校 | 市北區嘉善路48號 |
青島經濟職業學校 | 市北區海泊村159號 |
青島旅游學校 | 市北區延安一路29號 |
青島烹飪職業學校 | 市北區平安路24號丁 |
青島電子學校 | 市南區新昌路36號 |
青島幼兒師范學校 | 市北區延安三路81號 |
青島商務學校 | 市南區貴州路1號 |
青島工貿職業學校 | 李滄區永年路25號 |
青島藝術學校 | 李滄區九水路176號 |
青島城市管理職業學校 | 市北區河清路40號 |
青島財經職業學校 | 李滄區京口路78號 |
山東外貿職業學院 | 李滄區巨峰路201號 |
青島酒店管理職業技術學院 | 李滄區九水東路599號 |
青島恒星科技學院 | 李滄區九水東路588號 |
附件3:
教育部《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教育部33號令節選)
第五條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六)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六條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第七條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現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一)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二)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三)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四)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五)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八條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的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場及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行為: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四)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五)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考生有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考生有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各階段成績無效;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當次考試成績各科成績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情節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一)組織團伙作弊的;
(二)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三)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四)偽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考生有前款嚴重作弊行為的,也可以給予延遲畢業時間1至3年的處理,延遲期間考試成績無效。
第十條考生有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由證書頒發機關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已經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錄取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其學籍。
第十二條在校學生、在職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通報其所在學校,由學校根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的;
(二)組織團伙作弊的;
(三)為作弊組織者提供試題信息、答案及相應設備等參與團伙作弊行為的。
第十三條考試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在考試管理、組織及評卷等工作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停止其參加當年及下一年度的國家教育考試工作,并由教育考試機構或者建議其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一)應回避考試工作卻隱瞞不報的;
(二)擅自變更考試時間、地點或者考試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題的;
(四)擅自將試題、答卷或者有關內容帶出考場或者傳遞給他人的;
(五)未認真履行職責,造成所負責考場出現秩序混亂、作弊嚴重或者視頻錄像資料損毀、視頻考試系統不能正常工作的;
(六)在評卷、統分中嚴重失職,造成明顯的錯評、漏評或者積分差錯的;
(七)在評卷中擅自更改評分細則或者不按評分細則進行評卷的;
(八)因未認真履行職責,造成所負責考場出現雷同卷的;
(九)擅自泄露評卷、統分等應予保密的情況的;
(十)其他違反監考、評卷等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十四條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作弊行為之一的,應當停止其參加國家教育考試工作,由教育考試機構或者其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并調離考試工作崗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為不具備參加國家教育考試條件的人員提供假證明、證件、檔案,使其取得考試資格或者考試工作人員資格的;
(二)因玩忽職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參加考試的或者使考試工作遭受重大損失的;
(三)利用監考或者從事考試工作之便,為考生作弊提供條件的;
(四)偽造、變造考生檔案(含電子檔案)的;
(五)在場外組織答卷、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縱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換、涂改考生答卷、考試成績或者考場原始記錄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編造、虛報考試數據、信息的;
(九)利用考試工作便利,索賄、受賄、以權徇私的;
(十)誣陷、打擊報復考生的。
第十五條因教育考試機構管理混亂、考試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考點或者考場紀律混亂,作弊現象嚴重;或者同一考點同一時間的考試有1/5以上考場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取消該考點當年及下一年度承辦國家教育考試的資格;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區內一個或者一個以上專業考試紀律混亂,作弊現象嚴重,由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管理機構給予該考區警告或者停考該考區相應專業1至3年的處理。
對出現大規模作弊情況的考場、考點的相關責任人、負責人及所屬考區的負責人,有關部門應當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違反保密規定,造成國家教育考試的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包括副題及其答案及評分參考,下同)丟失、損毀、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內發生重大事故的,由有關部門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責任人和有關負責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盜竊、損毀、傳播在保密期限內的國家教育考試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考生答卷、考試成績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教育考試機構建議行為人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指使、縱容、授意考試工作人員放松考試紀律,致使考場秩序混亂、作弊嚴重的;
(二)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國家教育考試的;
(三)組織或者參與團伙作弊的;
(四)利用職權,包庇、掩蓋作弊行為或者脅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擊、報復、誣陷、威脅等手段侵犯考試工作人員、考生人身權利的;
(六)向考試工作人員行賄的;
(七)故意損壞考試設施的;
(八)擾亂、妨害考場、評卷點及有關考試工作場所秩序后果嚴重的。
國家工作人員有前款行為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建議有關紀檢、監察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從重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