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伊始,我們即將迎來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試省外院校藝術類專業(yè)考試。現將我市考試安排及要求公布如下,請考生根據本人實際,合理安排時間,確保考試順利完成。
一、2018年全省考試安排
(一)全省共設濟南、青島、淄博、濰坊4個考區(qū)承接省外高校來魯組織藝術專業(yè)考試。我省各高校在本校組織考試。
(二)我市共承接33所省外院校(高校名單見附件1)考試工作。
二、報名工作安排
今年,在青設點組織藝術專業(yè)考試的省外院校均實行網上報名。特別提醒:清華大學、中央美術學院、江南大學、浙江理工大學、湖北美術學院、四川美術學院六所高校使用本校系統(tǒng)網上報名,詳情見六所高校招生簡章。請考生及家長高度重視,提前了解報名程序和要求,及時做好網上報名、網上繳費、準考證打印等工作,確保按時報名和考試。
(一)山東省2018年省外院校藝術專業(yè)考試網上報名系統(tǒng)網址:http://wsbm.sdzk.cn/art
(二)山東省網上報名時間:開始時間為2018年1月31日,截止時間為所報考院校開考前3天(如考試開始時間為2018年2月26日,報名截止時間為2018年2月22日下午17點;考試開始時間為2018年2月24日和2月25日的,因開考前3天為法定假期,報名截止時間一律為2018年2月7日下午17點),2018年2月8日—2月21日期間網報系統(tǒng)關閉,考生無法網上報名。考生必須在所報考院校網上報名截止時間前完成網上報名和網上繳費工作,不繳費沒有考試資格。
(三)考生必須在考試前2天,登錄網上報名系統(tǒng)打印院校專業(yè)考試準考證。考生要仔細核對準考證的相關信息,落實考點、考場、座號、考試時間等內容,確認無誤后妥善保管,防止丟失。
(四)未達到山東省2018年美術類專業(yè)、文學編導類專業(yè)統(tǒng)考本科合格線的考生,沒有資格參加學校組織的美術類、文學編導類本科專業(yè)校考。考生即使報名參加了校考,也不能參加后續(xù)投檔及錄取。
(五)考生要認真閱讀了解各院校的招生簡章,按簡章要求安排報名和考試同時還要認真閱讀山東省考試院印發(fā)的《現代教育·2018年藝術、體育類高考專業(yè)測試指導專刊》。報名考試期間,請考生及家長關注山東省2018年省外院校藝術專業(yè)考試網上報名系統(tǒng)的通知,及時了解各院校在考試時間、專業(yè)等方面的變化。
(六)市招考辦將通過網絡渠道及時發(fā)布考試相關服務信息,請考生和家長關注青島市招生考試信息網(http://www.qdzk.gov.cn)和微信官方訂閱號(qdzk2014)。
三、全市考點安排及考試相關要求
(一)考點安排
全市共設15個考點,分別為:青島外事服務職業(yè)學校、青島華夏職業(yè)學校、青島經濟職業(yè)學校、青島旅游學校、青島烹飪職業(yè)學校、青島電子學校、青島幼兒師范學校、青島商務學校、青島工貿職業(yè)學校、青島城市管理職業(yè)學校、青島財經職業(yè)學校、山東外貿職業(yè)學院、青島酒店管理職業(yè)技術學院、青島恒星科技學院、即墨市萃英中學(只承擔中央美術學院的考試)。考點根據院校專業(yè)報名情況隨機編排,具體以打印準考證為準。考點地址及乘車路線(詳見附件2)。
(二)考試要求
1、考生必須攜帶三證參加考試:有效身份證、《山東省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夏季高考考生報名信息確認單及專業(yè)測試報考證》(簡稱《報考證》)、所報考院校專業(yè)考試準考證(簡稱《準考證》)。考試前有效身份證丟失的考生,要及時到公安部門辦理臨時身份證或開具《臨時身份證明》;《報考證》丟失的,要及時到所在區(qū)、市招考辦補辦;《準考證》丟失的,考生可自行在網上打印。
2、考生可以在考試前1天持三證到所在考點熟悉環(huán)境,了解考點位置和相關考試要求。為確保考場安全,考生和家長不得進入考點,請考生和家長理解配合。考試當天考點將安排人員組織考生有序入場。
3、提前落實出行方式和交通路線,保證提前到達考點。充分考慮交通因素,避免因天氣、交通堵塞等原因耽誤考試。考生務必要記清每科考試時間,防止錯過考試時間。
4、考生根據考試要求提前準備好畫板、畫架、鉛筆、橡皮、水粉、馬扎、圖釘、小水桶等考試用具。要注意自我檢查,防止誤帶平時的畫樣、習作進入考場,特別要仔細清理畫具盒、顏料盒等隨身物品,畫板上也不要留有圖樣。隨身衣物的口袋里等容易遺留物品的地方不要放置考試要求規(guī)定以外的物品。
5、誠信考試,杜絕違紀作弊行為。考試中出現違紀作弊行為將按照教育部《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詳見附件3)處理。再次提醒考生,要嚴格遵守考試紀律和考場規(guī)則。教育部違規(guī)處理辦法規(guī)定,攜帶手機和相關電子設備參加考試均為作弊行為,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各階段成績無效。按照教育部要求,藝術類專業(yè)考試要全程錄像,錄像資料保存4年。
6、沉著仔細,規(guī)范考試。要準確理解試題要求,避免因錯誤理解和疏忽大意影響考試。
7、注意身體健康,保持良好的精神狀態(tài),爭取以最佳狀態(tài)迎接考試。請考生盡可能減少考試期間上廁所,以免耽誤時間。如考生本人有容易突發(fā)的疾病,請考生家長盡可能在校外陪考。
四、考試期間市招考辦舉報電話:85786201。
預祝廣大考生考試順利,取得優(yōu)異成績!
附件:
1.山東省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省外院校藝術類專業(yè)考試青島考點安排表
2.考點地址及乘車路線
3.教育部《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
青島市招生考試辦公室
2018年1月29日
附件1:
山東省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省外院校藝術類專業(yè)考試青島考點安排表
說明: 1.考生報考前必須認真閱讀招生院校官網公布的藝術類招生簡章,院校專業(yè)設置或報名、考試時間如有變化,以網上報名系統(tǒng)公布情況為準; 2.青島市省外院校藝術類專業(yè)考試具體考點安排在網上報名結束后視生源數量情況確定; 3.未盡事宜,請考生參閱報考院校官網中藝術類招生簡章有關規(guī)定,請考生向招生院校咨詢。 | ||||
院校 代碼 | 院校名稱 | 報名結束 | 開始打印 準考證 | 考試開始 |
10003 | 清華大學(美術) | 使用高校自有系統(tǒng)報名 | 2月25日 | |
10015 | 北京印刷學院(美術) | 2月23日 | 2月25日 | 2月27日 |
10028 | 首都師范大學(美術) | 2月25日 | 2月27日 | 3月1日 |
10047 | 中央美術學院(美術、書法) | 使用高校自有系統(tǒng)報名 | 3月3日 | |
10047 | 中央美術學院(美術、理論) | 3月4日 | ||
10058 | 天津工業(yè)大學(美術) | 2月25日 | 2月27日 | 3月1日 |
10079 | 華北電力大學(保定)(美術) | 2月25日 | 2月27日 | 3月1日 |
10112 | 太原理工大學(美術) | 2月26日 | 2月28日 | 3月2日 |
10209 | 吉林藝術學院(美術、文編、書法、音樂、表演、播主、舞蹈) | 2月24日 | 2月26日 | 2月28日 |
10255 | 東華大學(美術) | 2月22日 | 2月24日 | 2月26日 |
10285 | 蘇州大學(美術) | 2月24日 | 2月26日 | 2月28日 |
10292 | 常州大學(美術) | 2月27日 | 3月1日 | 3月3日 |
10295 | 江南大學(美術) | 使用高校自有系統(tǒng)報名 | 3月2日 | |
10319 | 南京師范大學(美術) | 2月23日 | 2月25日 | 2月27日 |
10331 | 南京藝術學院(美術、書法、理論) | 2月26日 | 2月28日 | 3月2日 |
10338 | 浙江理工大學(美術) | 使用高校自有系統(tǒng)報名 | 2月26日 | |
10338 | 浙江理工大學(服表) | 2月27日 | ||
10395 | 閩江學院(音樂) | 2月24日 | 2月26日 | 2月28日 |
10523 | 湖北美術學院(美術、書法) | 使用高校自有系統(tǒng)報名 | 3月5日 | |
10523 | 湖北美術學院(服表) | 3月6日 | ||
10564 | 華南農業(yè)大學(服表) | 2月7日 | 2月23日 | 2月25日 |
10566 | 廣東海洋大學(舞蹈、服表) | 2月23日 | 2月25日 | 2月27日 |
10585 | 廣州體育學院(舞蹈、服表) | 2月7日 | 2月23日 | 2月25日 |
10613 | 西南交通大學(美術、音樂) | 2月24日 | 2月26日 | 2月28日 |
10655 | 四川美術學院(美術) | 使用高校自有系統(tǒng)報名 | 2月26日 | |
10655 | 四川美術學院(設計) | 2月27日 | ||
10697 | 西北大學(美術) | 2月27日 | 3月1日 | 3月3日 |
10749 | 寧夏大學(美術、音樂、舞蹈) | 2月7日 | 2月23日 | 2月25日 |
10763 | 喀什大學(音樂、舞蹈) | 2月25日 | 2月27日 | 3月1日 |
11057 | 浙江科技學院(服表) | 2月26日 | 2月28日 | 3月2日 |
11062 | 廈門理工學院(服表、播音) | 2月7日 | 2月22日 | 2月24日 |
11418 | 北京城市學院(表演、播音、音樂、服表、攝影、書法) | 2月25日 | 2月27日 | 3月1日 |
11463 | 江蘇理工學院(美術) | 2月28日 | 3月2日 | 3月4日 |
11798 | 武漢東湖學院(播音) | 3月2日 | 3月4日 | 3月6日 |
11845 | 廣東工業(yè)大學(服表) | 2月23日 | 2月25日 | 2月27日 |
13632 | 上海視覺藝術學院(服表、表演、文編) | 2月22日 | 2月24日 | 2月26日 |
14531 | 內蒙古藝術學院(美術) | 2月24日 | 2月26日 | 2月28日 |
附件2:考點地址及乘車路線
考點:
青島外事服務職業(yè)學校(市南區(qū)太平路77號)
乘2路、5路、8路、220路、223路、225路、301路、303路、307路、320路、501路到火車站;25路、202路、217路、304路、312路、316路、321路到十二中車站下車
青島華夏職業(yè)學校(市北區(qū)嘉善路48號)
乘1路、30路、209路、302路、309路、362路、366路、367路、378路到人民路嘉定路嘉善路站;33路、224路到瑞昌路上饒路站;20路、219路、221路、229路、303路、310路、365路、372路、602路、607路到重慶南路鞍山二路站下車
青島經濟職業(yè)學校(市北區(qū)海泊村159號)
乘1路、3路、4路、28路、30路、36路、212路、219路、229路、302路、306路、362路、367路、369路到海泊橋站;119路、211路、310路、314路、319路、322路、368路到鞍山路小區(qū)站下車
青島旅游學校(市北區(qū)延安一路29號)
乘1路、3路、4路、15路、25路、36路、205路、212路、219路、220路、302路、307路、308路、367路到十五中站下車
青島烹飪職業(yè)學校(市北區(qū)平安路24號丁)
乘坐1路、5路、7路、20路、30路、32路、209路、210路、227路、229路、303路、305路、309路、319路、325路、365路、366路、367路、371路、372路、374路、602路到寧化路站或小村莊站下車
青島電子學校(市南區(qū)新昌路36號)
乘208路、228路、363路、369路、601路到延吉路站,11路、202路、205路、223路、226路、227路、301路、309路、320路到福州路小區(qū)站下車
青島幼兒師范學校(市北區(qū)延安三路81號)
乘25路、32路、104路、125路、202路、206路、218路、220路、225路、232路、310路、314路、370路、604路到芝泉路站或延安路南站下車
青島商務學校(市南區(qū)貴州路1號)
乘21路、25路、202路、217路、220路、304路、305路、316路、321路、325路、隧道1路、隧道2路、隧道3路、隧道5路、隧道6路、隧道7路車到團島站下車
青島工貿職業(yè)學校(李滄區(qū)永年路25號)
乘7路、24路、115路、128路、233路、302路、364路、373路到永平路站,乘7路、115路、128路、207路、373路到永年路站,乘7路、115路、233路、313路到永安路站下車
青島城市管理職業(yè)學校(市北區(qū)河清路40號)
乘5路、7路、12路、21路、23路、30路、224路、302路、305路、362路、366路到水清溝站,20路、310路、365路、603路到廣豐路站,208路、361路、364路、367路到宜陽路站,209路到武寧路站下車
青島財經職業(yè)學校(李滄區(qū)京口路78號)
乘3路、9路、10路、207路、303路、306路、313路、318路、361路、363路、365路、368路、605路、606路到李村站下車
山東外貿職業(yè)學院(李滄區(qū)巨峰路201號)
乘130路到黑龍江路站、327路、388路到萬達中央廣場站、408路到外貿學院北校站、633路到萬達中央廣場站下車
青島酒店管理職業(yè)技術學院(李滄區(qū)九水東路599號)
乘112路、113路、326路、361路、365路、381路、385路、388路到恒星學院站下車,除381路其它公交線路均可在地鐵李村站換乘
青島恒星科技學院(李滄區(qū)九水東路588號)
乘112路、113路、326路、361路、365路、381路、385路、388路到恒星學院站下車,除381路其它公交線路均可在地鐵李村站換乘
即墨市萃英中學(即墨市長江二路356號)
附件3:
教育部《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教育部33號令節(jié)選)
第五條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攜帶規(guī)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guī)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fā)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fā)出后繼續(xù)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六)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用規(guī)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guī)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guī)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六條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攜帶具有發(fā)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第七條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fā)現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一)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二)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三)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四)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五)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八條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的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場及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行為: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四)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五)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考生有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考生有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各階段成績無效;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當次考試成績各科成績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情節(jié)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一)組織團伙作弊的;
(二)向考場外發(fā)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三)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四)偽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考生有前款嚴重作弊行為的,也可以給予延遲畢業(yè)時間1至3年的處理,延遲期間考試成績無效。
第十條考生有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xù)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yè)證書、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由證書頒發(fā)機關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已經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錄取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其學籍。
第十二條在校學生、在職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通報其所在學校,由學校根據有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的;
(二)組織團伙作弊的;
(三)為作弊組織者提供試題信息、答案及相應設備等參與團伙作弊行為的。
第十三條考試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在考試管理、組織及評卷等工作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停止其參加當年及下一年度的國家教育考試工作,并由教育考試機構或者建議其所在單位視情節(jié)輕重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一)應回避考試工作卻隱瞞不報的;
(二)擅自變更考試時間、地點或者考試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題的;
(四)擅自將試題、答卷或者有關內容帶出考場或者傳遞給他人的;
(五)未認真履行職責,造成所負責考場出現秩序混亂、作弊嚴重或者視頻錄像資料損毀、視頻考試系統(tǒng)不能正常工作的;
(六)在評卷、統(tǒng)分中嚴重失職,造成明顯的錯評、漏評或者積分差錯的;
(七)在評卷中擅自更改評分細則或者不按評分細則進行評卷的;
(八)因未認真履行職責,造成所負責考場出現雷同卷的;
(九)擅自泄露評卷、統(tǒng)分等應予保密的情況的;
(十)其他違反監(jiān)考、評卷等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
第十四條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作弊行為之一的,應當停止其參加國家教育考試工作,由教育考試機構或者其所在單位視情節(jié)輕重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并調離考試工作崗位;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為不具備參加國家教育考試條件的人員提供假證明、證件、檔案,使其取得考試資格或者考試工作人員資格的;
(二)因玩忽職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參加考試的或者使考試工作遭受重大損失的;
(三)利用監(jiān)考或者從事考試工作之便,為考生作弊提供條件的;
(四)偽造、變造考生檔案(含電子檔案)的;
(五)在場外組織答卷、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縱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換、涂改考生答卷、考試成績或者考場原始記錄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編造、虛報考試數據、信息的;
(九)利用考試工作便利,索賄、受賄、以權徇私的;
(十)誣陷、打擊報復考生的。
第十五條因教育考試機構管理混亂、考試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考點或者考場紀律混亂,作弊現象嚴重;或者同一考點同一時間的考試有1/5以上考場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取消該考點當年及下一年度承辦國家教育考試的資格;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區(qū)內一個或者一個以上專業(yè)考試紀律混亂,作弊現象嚴重,由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管理機構給予該考區(qū)警告或者停考該考區(qū)相應專業(yè)1至3年的處理。
對出現大規(guī)模作弊情況的考場、考點的相關責任人、負責人及所屬考區(qū)的負責人,有關部門應當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違反保密規(guī)定,造成國家教育考試的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包括副題及其答案及評分參考,下同)丟失、損毀、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內發(fā)生重大事故的,由有關部門視情節(jié)輕重,分別給予責任人和有關負責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盜竊、損毀、傳播在保密期限內的國家教育考試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考生答卷、考試成績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教育考試機構建議行為人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指使、縱容、授意考試工作人員放松考試紀律,致使考場秩序混亂、作弊嚴重的;
(二)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國家教育考試的;
(三)組織或者參與團伙作弊的;
(四)利用職權,包庇、掩蓋作弊行為或者脅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擊、報復、誣陷、威脅等手段侵犯考試工作人員、考生人身權利的;
(六)向考試工作人員行賄的;
(七)故意損壞考試設施的;
(八)擾亂、妨害考場、評卷點及有關考試工作場所秩序后果嚴重的。
國家工作人員有前款行為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建議有關紀檢、監(jiān)察部門,根據有關規(guī)定從重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