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7-8日,考試。
6月20日,公布成績和文化課分數線。
6月20-24日,填報一批、二批本科、藝術、體育專業志愿。
7月5日開始,第一、二批本科錄取。
7月26-29日,填報三本、高職(專科)志愿。
7月30日開始,三本、高職(專科)錄取。
附:錄取
27、高校錄取工作在自治區招生工作委員會統一領導下,由寧夏教育考試院組織實施。
28、按照“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原則。有綜合素質評價、身體狀況符合相關專業培養要求、投檔成績達到同批次錄取院校控制分數線或資格線并符合院校調檔要求的考生,是否錄取以及所錄專業由高校自行確定,高校負責對已投檔但未被錄取考生的解釋以及其他遺留問題的處理。寧夏教育考試院監督高校執行國家招生政策、招生計劃情況,糾正違反國家招生政策、規定的行為。
29、高校招生實行計算機遠程網上錄取。
30、錄取工作于7月上旬開始,按5個批次分階段進行。即提前批本科院校、第一批本科院校、第二批本科院校、第三批本科院校、第四批高職(專科)院校或專業。
31、實行“平行志愿”投檔的部屬及其他地方所屬在寧招生院校,提前批、一批、二批本科院校投檔比例原則上按不超過1:1.05的比例確定,第三批本科、第四批高職(專科)院校投檔比例原則上按不超過1:1.1的比例確定;區內院校根據考生志愿填報情況確定投檔比例。寧夏教育考試院向各有關高校提供生源分布統計,高校可根據生源分布情況確定招生計劃微調方案和調檔比例。同一批次內所有高校在規定時間內確定調整計劃數和調檔要求后,由寧夏教育考試院實施投檔。
不實行“平行志愿”投檔的院校投檔比例原則上按不超過1:1.2的比例確定。
32、“平行志愿”投檔原則為“分數優先,遵循志愿”。先對考生進行排位,再依排位逐個對考生按所填報的“平行志愿”中的院校順序進行檢索投檔。
考生排位的辦法為:將同一科類考生按總分(高考文化課總分與政策性照顧分值的總和)從高分到低分排序,總分(高考文化課總分與政策性照顧分值的總和)相同時則再按單科順序及成績排序。單科順序的排序原則:文史類為文科綜合、語文、數學、外語;理工類為理科綜合、數學、語文、外語。
33、“平行志愿”實行一次性投檔,對未完成的招生計劃再行征集志愿。“征集志愿”的投檔錄取仍按“平行志愿”投檔錄取原則進行。
34、各個批次中的少數民族預科班均在相應批次錄取結束后,下一批次投檔前錄取。
各個批次中的定向就業招生錄取均在相應批次平行志愿投檔錄取結束后,下一批次投檔前錄取。高校定向就業招生計劃在該校調檔分數線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該校調檔分數線下20分以內、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以上投檔,高校根據考生定向志愿擇優錄取,若仍完不成定向就業招生計劃,則就地轉為非定向計劃錄取。寧夏醫科大學國家中西部農村訂單定向醫學生免費培養項目專業投檔錄取安排在提前錄取二批本科進行,在該批次錄取分數線上不能完成的計劃,可在本科二批錄取分數線下20分以內投檔,高校根據考生定向志愿擇優錄取。
各個批次中的高水平運動員、藝術特長生、高校自主選拔錄取等特殊類型招生均在各個批次投檔前錄取。
35、提前批次的體育類院校或專業錄取時,按略多于招生計劃數的原則,單獨劃定文化課最低控制分數線,按 “平行志愿”投檔原則投檔,錄取與否由高校決定。
36、藝術類專業錄取辦法:在藝術類專業考試合格的考生(是指符合《寧夏2011年普通高等學校藝術類專業招生專業考試實施辦法》規定的考生)中,按略多于招生計劃數的原則,單獨劃定文化課最低控制分數線,報考區外藝術類專業的考生,文化課成績按考生第一志愿電告高校,錄取與否由高校決定。報考區內院校藝術類專業的考生,按考生志愿順序從高分到低分投檔,錄取與否由高校決定。
37、高校在我區招收優秀保送生,按國家招收保送生的辦法執行,并向社會公示保送生名單,接受社會監督。
38、對生活能自理、不影響所報專業學習、畢業后能從事工作的肢體殘疾(不繼續惡化)的考生,允許其報考。殘疾考生的錄取,按照《教育部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收殘疾青年和畢業分配工作的通知》中的有關規定辦理。
39、錄取新生名冊必須經寧夏教育考試院核準,并加蓋錄取專用章后生效。對民辦高等學校已錄取考生,寧夏教育考試院需打印《錄取考生信息確認表》,加蓋錄取專用章后,同錄取新生名冊一并寄給有關高校。
高校根據錄取新生名冊填寫考生錄取通知書,加蓋本校校章,并負責將考生錄取通知書連同有關入學報到須知、資助政策辦法等相關材料(民辦高校還須附加《錄取考生信息確認表》)一并直接寄送被錄取考生本人。
寧夏教育考試院應按規定將有關錄取結果向社會公示。
錄取照顧政策
今年,我區執行下述錄取照顧政策:
4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在高考文化課總分的基礎上增加10分提供檔案,由學校審查擇優錄取。
⑴應屆高中畢業生在高中階段按《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適應新形勢進一步加強和改進中小學德育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00〕28號)和《教育部關于學習貫徹《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適應新形勢進一步加強和改進中小學德育工作的意見》的通知》(教基〔2001〕1號)評選獲得自治區級普通高中優秀學生稱號者;
⑵應屆高中畢業生思想政治品德表現突出,并獲自治區級(含)以上表彰的優秀青年;
⑶應屆高中畢業生在高中階段獲得全國中學生學科奧林匹克競賽省賽區一等獎或全國決賽一、二、三等獎的;
⑷應屆高中畢業生在高中階段獲得全國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含全國青少年生物和環境科學實踐活動)或“明天小小科學家”獎勵活動或全國中小學電腦制作活動一、二等獎的;
⑸應屆高中畢業生在高中階段在國際科學與工程大獎賽、國際環境科研項目奧林匹克競賽中獲獎的;
⑹固原市(含原州區、西吉縣、隆德縣、涇源縣、彭陽縣)和海原縣、鹽池縣、同心縣、紅寺堡開發區及行政區劃調整后部分鄉(鎮)和原陶樂縣(以下簡稱“山區”)的漢族;
⑺川區(不含“山區”)除回族以外的其他少數民族;
⑻歸僑、歸僑子女、華僑子女、臺灣省籍考生;
⑼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
(10)烈士子女(須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證明);
4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在考生高考文化課總分的基礎上增加20分提供檔案,由學校審查擇優錄取。
⑴川區回族;
⑵“山區”的少數民族(不含回族);
⑶應屆高中畢業生在高中階段,參加重大國際體育比賽集體或個人項目取得前6名(須出具參加比賽的原始成績)、全國性體育比賽個人項目取得前6名(須出具參加比賽的原始成績);獲國家二級運動員(含)以上稱號并通過寧夏教育考試院在報考當年組織測試、認定的考生(報考體育類專業時,不加此項照顧分);
⑷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或被大軍區(含)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
42、應屆高中畢業生在高中階段受自治區級(含)以上表彰的自治區級普通高中優秀學生干部或自治區級普通高中三好學生的考生在第一志愿(或平行院校志愿中A志愿院校)報考區內普通高校的,向該志愿院校投檔時,可在考生高考文化課總分的基礎上增加10分提供檔案,由學校審查擇優錄取。
43、教師子女考生在第一志愿(或平行院校志愿中A志愿院校)第一專業報考區內普通高校師范類專業的,向該志愿院校投檔時,可在考生高考文化課總分的基礎上增加10分提供檔案,由學校審查擇優錄取(教師身份以教師資格證為準)。
44、應屆高中畢業生在高中階段,參加自治區級體育競賽獲單項前五名、集體項目前三名的主力隊員的考生;應屆高中畢業生在高中階段,參加自治區級體育競賽獲單項前五名、集體項目前三名的主力隊員(簡稱‘區級體優’)的考生在第一志愿(或平行院校志愿中A志愿院校)報考區內普通高校非體育類專業的,向該志愿院校投檔時,可在考生高考文化課總分的基礎上加20分提供檔案,由學校審查擇優錄取(須出具參加比賽的原始成績)。
45、“山區”的回族考生,可在考生高考文化課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30分提供檔案,由學校審查擇優錄取。
46、符合40條至44條規定中兩項(含)以上照顧政策(不含少數民族和地區照顧政策)的考生,只能取照顧分最高的一項予以照顧,不累計加分。
“山區”回族考生享受照顧政策的最高分值為30分,其他考生享受照顧政策的最高分值為20分。
47、退出部隊現役的考生,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殘疾軍人、因公犧牲軍人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駐邊疆國境的縣(市)、沙漠區、國家確定的邊遠地區中的三類地區和軍隊確定的特、一、二類島嶼部隊現役軍人的子女和殘疾人民警察、因公犧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人民警察子女報考高等學校,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48、凡享受照顧政策的考生名單必須公示,接受監督。
享受照顧政策(不含民族、地區、教師子女照顧政策)的考生,須經寧夏教育考試院審核,并經寧夏教育考試院、縣(市、區)教育考試中心和考生所在學校向社會公示后方可享受照顧政策。
享受少數民族、教師子女照顧政策的考生資格,由縣(市、區)教育考試中心審核,并向社會公示后方可享受照顧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