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的女兒小紅(化名)學習美術,為了女兒高考能取得好成績,2007年2月5日,李女士讓小紅參加了老劉的美術培訓班。李女士與老劉簽訂了家教協議,約定小紅跟隨老劉學習美術,每天8小時,每小時40元,共計150天。李女士在簽訂協議的當日一次性交納了學費48000元。后因小紅并未考上大學,李女士認為自己和老劉簽訂的家教協議顯失公平,遂訴至法院,請求撤銷協議,并要求老劉返還學費48000元。日前,山東省東營市東營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了這起教育培訓合同糾紛案,一審判決駁回了李女士要求返還48000元培訓費的訴訟請求。
【焦點】
家教協議是否構成顯失公平?
本案中,在雙方正式形成家教協議前,李女士的女兒小紅已在老劉處學習多日,李女士對老劉的家教情況應已具有相應的認識,故雙方簽訂的家教協議,并不存在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的情形,亦不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故雙方簽訂的家教協議不存在顯失公平。李女士關于家教協議顯失公平的主張,法院不予采信。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十三條之規定:“對于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變更;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變更或者撤銷。可變更或者可撤銷的民事行為,自行為成立時起超過一年當事人才請求變更或者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李女士如認為家教協議顯失公平,應于家教協議簽訂起一年內行使撤銷權,但李女士起訴之日已超過本案中家教協議簽訂一年的時間,因李女士未在一年內行使撤銷權,其撤銷權已因除斥期間屆滿而歸于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