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生原則
(一)我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貫徹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
(二)對世代聚居在藏的少數民族考生(含區外進藏工作的藏族干部、職工子女)實行單獨劃線。
(三)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批轉自治區人事廳等部門關于改革大中專畢業生就業制度意見的通知》(藏政發[2003]19號)精神,普通高等學校招收學生(含師范類)畢業后實行雙向選擇,自主擇業。
二、報名
(一)報名條件
1、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高級中等教育學校(指高中、中專、中職,下同)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身體健康,戶籍在藏,同時符合《西藏自治區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試報考條件的規定》(藏政辦發[2006]13號)的規定,可以申請報名參加西藏自治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
(1)我區干部、職工(含援藏干部、職工和曾在我區工作過的干部、職工),城鎮居民、農牧民子女戶籍在藏的,可以報考區內外普通高等學校。
符合藏政辦發[2006]13號文件第三條第(五)款規定的駐內地辦事機構正式干部、職工子女戶籍在藏的,可以報考區內外普通高等學校。
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駐格爾木辦事處、西藏民族學院正式干部、職工子女,可以報考區內外普通高等學校。
(2)符合藏政辦發[2006]13號文件第三條第(三)款規定聘(任)用人員子女戶籍在2009年7月31日前遷入,并在2009年9月30日前取得西藏所屬高級中等教育學校學籍的,可以報考區內外普通高等學校。
(3)符合藏政辦發[2006]13號文件第三條第(四)款規定在藏注冊經營工商企業三年以上的投資者子女,戶籍在2007年7月31日前遷入西藏,并在2009年9月30日前取得西藏所屬高級中等教育學校學籍的,可以報考區內外普通高等學校。
(4)按藏政辦發[2006]13號文件規定,非直系親屬的限報考生,戶籍在2007年7月31日前遷入西藏,且在2007年9月30日前取得西藏所屬高級中等教育學校學籍并一直在學籍學校就讀的考生,可以報考區內普通高等學校或區外非重點普通高等學校。
(5)我區往屆生參加普通高考按照《關于西藏自治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報考條件規定的實施意見》(藏教廳[2006]31號)執行。報名按下列要求辦理:
1)三年來,參加過我區普通高考的考生,經各地市招生辦審核屬實的可以報考。
2)年齡在25周歲以下的往屆生,報名時,須提供高一至高三完整學籍檔案材料和高中畢業證書。
2、下列人員不得報名:
(1)具有高等學歷教育資格的高校的在校生;
(2)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
(3)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應屆畢業年份以弄虛作假手段報名并違規參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包括全國統考、省級統考和高校單獨組織的招生考試,以下簡稱高校招生考試)的應屆畢業生;
(4)在上一年度參加高校招生考試中利用通訊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試或代替他人考試等被認定為考試作弊行為情節嚴重的考生;
(5)因觸犯刑法已被有關部門采取強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3、在我區定居的外國僑民,申請報考普通高等學校,持我區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僑居留證”,在拉薩市招生辦報名。
4、中等職業技術學校應屆畢業生,既可報名參加普通高等學校對口高職招生考試(以下簡稱“對口高職”),也可報名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以下簡稱“全國統考”),但二者不得兼報。
(二)報名辦法
1、考生報名時須交驗本人身份證、戶口卡原件和復印件、高級中等教育畢業證(或就讀學校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學籍學歷證明)或同等學力證明、學籍(或人事)檔案等材料(以下簡稱“報考材料”)。
2、區內高中學校就讀的應屆畢業生,由所在中學統一辦理集體報名手續;軍警考生,由西藏軍區、武警西藏總隊、駐藏空軍、自治區公安廳等有關部門統一辦理集體報名手續;中等職業技術學校應屆畢業生報名參加“對口高職”招生考試由學校統一辦理集體報名手續;其他考生自行到戶籍所在地(市)招生辦辦理報名手續。
3、所有考生一律采取網上填報信息,現場確認的方式報名。考生上網填報信息前,須下載填寫《2010年西藏自治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生戶籍審查表》(登錄西藏自治區教育考試院網站http://www.xzzsks.com.cn下載,以下簡稱“戶籍審查表”),持本人戶口卡、身份證到本人戶籍所在地公安部門、招生辦進行戶籍審查,簽章確認。
集體報名的考生,憑戶籍審查表原件到所在學校(或單位)領取報名號和密碼;其他考生憑戶籍審查表原件和報考材料到戶口所在地招生辦領取報名號和密碼。所有考生必須持戶籍審查表方可領取報名號和密碼。
4、集體報名考生的報名信息可由學校(或單位)或本人上網填報。學校(或單位)負責收集整理考生報考材料,并按規定時間到所在地(市)招生辦確認信息。
5、非集體報名考生的報名信息由本人上網填報,按規定時間到所在地(市)招生辦確認信息。
6、今年我區在拉薩、日喀則、山南、林芝、昌都、那曲、阿里、西藏民族學院、格爾木、成都設立考點。
個別因特殊原因不能在戶籍地參加考試的考生,須填寫《西藏自治區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借考生情況登記表》(簡稱“借考表”),在確認信息時向本人戶籍所在地招生辦申請借考。地(市)招生辦須對借考生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將初審合格的考生匯總上報自治區招生部門審批。
成都考點不受理限報考生借考;西藏民族學院考點不受理非西藏民族學院附中學籍的應屆考生及限報考生借考。
7、確認報名信息時,考生必須逐項認真核對,確保信息準確無誤,并簽字確認。凡考生本人不能到現場確認信息的,經所在地(市)招生辦同意,可由親友代為確認信息;同時還須提供5寸彩色證件照片1張。如果考生只進行了網上填報信息,沒有現場確認,報名無效。因考生填報信息失誤,后果由考生本人負責。
8、在確認報名信息時,考生須按規定繳納報名費和考務費;往屆畢業生借考和在成都、西藏民族學院借考的考生還須繳納借考費。按藏發改價格[2007]897號文件規定,報名費每生25元,考務費每生每科10元,借考費150元,外語口試費每生15元,體育、藝術類考試費每生30元。
(三)報名時間、地點
1、網上填報報名信息時間為3月15日至21日,現場確認時間為3月22日至31日,逾期不予辦理。
2、現場確認地點設在各地(市)招生辦,西藏民院招生辦和自治區人民政府駐格爾木辦事處招生辦。
3、借考手續由自治區招生部門負責審批,借考生名單于4月底前在西藏教育考試院網站公布。
4、各地市招生辦、各高級中學須在4月底前完成對考生進行報考資格、各類照顧政策、各類加分的審查、公示。
5、自治區招生部門在5月10日前將編排考場后的信息返回各地(市)招生辦。
6、考生在領取準考證時,須簽訂誠信考試承諾書。借考生憑本人身份證、戶口卡原件在借考地領取準考證。
三、考試及面試
(一)考試科目
我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科目設置為“3+文科綜合/理科綜合”。其中“3”指語文(或漢語文和藏語文)、數學(分文、理科)、外語。“文科綜合”指政治、歷史、地理的綜合。“理科綜合”指物理、化學、生物的綜合。
語文、數學、外語、漢語文、藏語文各科試卷滿分為150分,文科綜合/理科綜合試卷滿分為300分,總分750分。
語文、數學、外語、漢語文、文科綜合、理科綜合試題由國家統一命題,藏語文由國家授權我區命題。試題(包括副題)在啟封及使用完畢前按國家絕密級事項管理,答案及評分參考在考試結束前按國家絕密級事項管理。
“3+文科綜合”簡稱文科類,“3+理科綜合”簡稱理科類。每個考生必須從文科類和理科類中選擇一類填報,不得兼報兩個科類。報考科類一經填報,一律不得更改。
全國統考科目中的外語分英語、俄語、日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等六個語種,由考生任選其中一個語種參加考試。外語選考非英語語種的考生一律在拉薩參加考試。
報考外語專業的考生,應參加外語口試。外語口試試題由自治區招生部門命制,由各地(市)招生辦組織測試。
凡使用“漢語文”試卷的考生必須考“藏語文”,其“漢語文”和“藏語文”成績分別按50%計入總分。
除外語和藏語文外,其他各科均使用漢文字答卷。數學、文科綜合、理科綜合均為漢文字試卷。
(二)考試時間
全國統考于6月7日開始舉行,具體考試時間表另行公布。
(三)藝術、體育類專業考試
報考藝術、體育類的考生,可在文、理科類中任選一類參加考試,并須參加專業加試。
藝術專業考試按《關于做好我區2010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藝術類專業加試工作的通知》的規定執行。體育專業考試由自治區招生部門組織,具體辦法另行通知。
(四)特殊院校或專業招生需要面試的,須報自治區招生部門核準,并向社會公布面試時間和地點,面試工作須在招生錄取開始前完成。
四、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體檢及檔案管理
(一)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1、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現實表現。考生所在學校或單位(沒有工作單位的考生由鄉鎮、街道辦事處)應對考生的政治態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鑒定,并對其真實性負責。鑒定內容應完整、準確地反映在考生報名登記表中。
對受過法律處罰或違紀處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錯誤的事實、處理意見和本人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的表現等翔實材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屬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或參加邪教組織的;
(2)有危害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言行的;
(3)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且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二)體檢
1、凡報考普通高等學校的考生,均須進行身體健康檢查,如實填寫本人的既往病史。
2、體檢工作由各地(市)招生辦會同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共同組織實施。考生的體檢須在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或相應的醫療單位進行,主檢醫師應由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責任心強的醫生擔任。體檢醫院應按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對考生體檢作出相應的、規范準確的結論,并對其真實性負責。非指定的醫療機構為考生作出的體檢結論無效。
3、體檢信息由考生參加體檢所在地(市)招生辦組織錄入、校對、修改、打印,考生簽字確認,形成本地(市)體檢信息庫。成都借考點考生體檢信息采集工作,由拉薩市招生辦負責。
考生必須認真核對本人體檢信息,因考生本人核對失誤所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負責。
4、軍檢分初檢和復檢。初檢與普通高等學校的招生體檢同步進行,復檢在7月初進行,具體事項另行通知。軍檢按解放軍三總部頒發的《中國人民解放軍院校招收學員體格檢查標準》執行。
5、報考公安普通高等學校考生的身體條件需符合公安部政治部制定的《公安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暫行辦法》(公政治[2000]137號)規定的標準。
6、借考生在借考地參加體檢。
7、體檢費由體檢醫院按有關規定收取。
(三)檔案管理
1、考生檔案是普通高等學校考察和錄取新生的主要依據,分為考生電子檔案和紙介質檔案兩部分。
考生電子檔案內容主要包括考生報名信息(含身份證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鑒定或評語等)、體檢信息、志愿信息、成績信息和考生參加國家教育考試的誠信記錄(主要指考試違規的簡要事實及處理結果)及上一年被高等學校按志愿錄取卻不入學報到的記錄等內容。考生電子檔案須與考生報名登記表、體檢表、報考學校(專業)志愿表(卡)及考生各科考試成績等紙介質材料的相對應部分的內容一致。考生電子檔案庫一經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考生必須具有完整的高中學籍檔案(或人事檔案),建立考生電子檔案和紙介質檔案的具體辦法按教育部和自治區教育廳有關規定執行。
2、各地(市)招生辦須對考生檔案中獎勵、照顧錄取等材料進行初步審查,將初審合格名單匯總上報自治區招生部門審批。資格審查和信息采集工作應在5月底以前完成,逾期不再受理。
3、考生紙介質檔案(不含人事檔案)由各地(市)招生辦負責組建、管理,建檔工作應在5月底以前完成,逾期不再受理。
4、凡是無檔案或檔案材料達不到規定要求的不能錄取。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有關責任人(或單位)承擔。
5、被錄取的考生憑錄取通知書和準考證到地(市)招生辦領取本人紙介質檔案。新生報到時,必須攜帶錄取通知書和紙介質檔案,并按普通高等學校規定的時間及有關要求辦理相關手續。
五、志愿填報
(一)批次、志愿設置
1、為了減少考生在高考志愿填報中的風險,緩解考生填報志愿的心里壓力,2010年西藏自治區普通高校招生實行“平行志愿”。
2、高考志愿分提前錄取批(含本科、專科)、本科第一批(重點本科院校和經批準參加本批次錄取的普通本科院校或專業)、本科第二批(普通本科院校,包括獨立院校本科專業和民辦院校本科專業)、普通高職(專科)批次。
提前錄取批(含“對口高職”)仍采用“傳統志愿”方式。每個批次設置3個院校志愿,即第一志愿、第二志愿和第三志愿,每個院校志愿可以填報4個專業和專業服從調劑;并設置院校服從調劑。
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和高職(專科)批次實行“平行志愿”。每個批次第一志愿設置A、B、C、D、E、F共6個并列的院校志愿,每個院校志愿可以填報4個專業和專業服從調劑;不設“院校服從調劑”志愿;院校未完成計劃,通過征集志愿方式完成,征集志愿也采用“平行志愿”方式;征集志愿可視情況進行一次或多次。
3、提前錄取的院校(專業)分七類:(1)軍事院校(含武警院校、國防生招生院校);(2)公安院校(含警官、刑警院校)及政法院校的偵察、治安管理、刑事司法、公安專業;(3)北京大學、清華大學、國際關系學院、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北京電子科技學院等;(4)音樂專業;(5)美術專業;(6)體育專業;(7)按藝術類分數線錄取的文藝專業。
每個考生在提前錄取志愿欄只能選報其中一類院校與專業,不得跨類混報。
4、在西藏招生的中央各部委所屬院校(含軍事院校)原則上為限報院校。
(二)志愿填報
1、所有考生一律憑報名號和密碼實行網上填報志愿。考生須對自己所填報志愿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2、考生應依據自治區招生部門公布的招生計劃,在本人所報考的科類中選報學校和專業志愿,并按有關規定和要求填報。
考生在填報志愿前,須認真閱讀報考學校的招生章程或直接與學校取得聯系,詳細了解報考學校的類型(公辦、民辦等)、辦學現狀、辦學地點、報考要求和收費標準等情況,不應盲目填報。地(市)招生辦和考生所在中學要加強對考生的指導。
3、凡報考在全國范圍內招生未單獨給我區投放招生計劃的區外普通高等學校藝術專業的考生,須單獨填報提前單獨錄取志愿,并向自治區招生部門提供專業加試成績合格證和招生院校聯系方式等相關材料。
4、填報志愿統一安排在成績公布后進行。提前錄取批(含本科、專科)、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志愿在6月28月至7月5日填報。第三批專科、高職志愿在8月1日至5日填報。
5、志愿征集工作貫徹“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做到生源不足未完成的計劃信息公開,志愿征集方式公開,志愿征集時間公開。
6、自治區招生部門根據招生院校計劃完成情況和錄取工作進度安排,將招生院校因生源不足未完成的計劃,通過西藏自治區教育考試院網站http://www.xzzsks.com.cn向考生征集志愿。考生填報“征集志愿”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完成。逾期不予受理,后果自負。沒有條件上網的考生應委托他人代為填報,考生本人必須對所填報的內容負責。
六、錄取
(一)錄取工作按照“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原則實施。高校應按照向社會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錄取規則進行錄取。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體狀況符合相關專業培養要求、投檔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并符合學校調檔要求的考生,是否錄取以及所錄取的專業由高校自行確定,高校負責對已投檔但未被錄取考生的解釋。自治區招辦負責監督高校執行國家招生政策、招生計劃情況,糾正違反國家招生政策、規定的行為。
(二)高校錄取新生須按我區規定按時完成調檔、閱檔、審核、預錄、退檔等各環節工作,保證考生電子檔案的正常流轉和錄取工作的順利進行。對超過時間未按要求完成相關環節工作,且無故拒絕聯系或故意拖延時間的高校,自治區招辦將按教育部有關規定代為錄取,并將有關情況上報教育部備案。
(三)我區屬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絕大部分考生為少數民族。高校錄取新生,必須按規定錄取一定比例的少數民族考生。
(四)平行志愿投檔原則和辦法
1、投檔原則為“分數優先,遵循志愿”。首先將同一科類考生按特征總分(含各類政策加分)從高分到低分排序,特征總分相同時,按文、理科類不同的單科成績高低順序進行:
文科的科目順序依次為語文(漢語文)、文科綜合、數學,也就是特征總分相同,先看語文(漢語文)成績,若語文(漢語文)成績也相同,則看文科綜合成績,若文科綜合成績也相同,則看數學成績;
理科的科目順序依次為數學、理科綜合、語文(漢語文),也就是特征總分相同,先看數學成績,若數學成績也相同,則看理科綜合成績,若理科綜合成績也相同,則看語文(漢語文)成績。
2、根據排序逐個對考生按所填報的“平行志愿”從A院校到F院校的順序進行檢索,被檢索的志愿一經出現符合投檔條件的院校,即向該院校投檔。
3、當出現考生特征總分、各科成績完全相同,所填報志愿也完全相同時,采取全部投檔處理。
4、“平行志愿”實行一次性投檔,不補充投檔。生源不足院校通過公開征集志愿的辦法解決。
(五)提前批次院校錄取,仍堅持“志愿優先”原則,采用“傳統志愿”方式投檔。
(六)已被高等學校正式錄取的考生,一律不得改錄其他院校。錄取工作結束后不再安排補錄。
七、照顧政策
(一)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考生,可以在考生統考成績總分基礎上適當增加分數投檔,錄取與否由招生學校審查決定。加分項目每個考生只能享受一項,符合其中兩項及以上者,只享受加分最多的一項:
1、普通高中應屆畢業生高中階段被評為西藏自治區級“三好學生”或優秀學生干部(限西藏自治區內評定的),加10分;
2、普通高中應屆畢業生高中階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跡者(須出具西藏自治區級以上有關部門表彰材料,限西藏自治區內評定的),加10分;
3、烈士子女,加10分;
4、榮立三等功以上的退役軍人,加10分;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加10分;
5、歸僑、華僑子女、歸僑子女、歸國藏胞、歸國藏胞子女和臺灣省籍考生,加10分;
6、邊境縣所屬邊境鄉鎮農牧民子女,加10分;
7、執行漢族錄取分數線的其他少數民族考生,加10分;
8、在區內縣及縣以下基層單位(不含地市所在地縣及鄉鎮基層單位)工作十年以上,現仍在縣及縣以下基層單位工作的正式教師、農牧科技人員、醫務工作者或從以上崗位退休的正式職工子女,加10分;
9、普通高中應屆畢業生高中階段獲得下列獎項者,加20分(以教育部公布的名單為準):
(1)全國中學生學科奧林匹克競賽省賽區一等獎以及全國決賽一、二、三等獎;
(2)全國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含全國青少年生物和環境科學實踐活動)一、二等獎;
(3)“明天小小科學家”獎勵活動一、二等獎;
(4)全國中小學電腦制作活動一、二等獎;
(5)國際科學與工程大獎賽;
(6)國際環境科研項目奧林匹克競賽;
10、普通高中應屆畢業生高中階段參加重大國際體育比賽或全國性體育比賽取得前六名(須出具參加比賽的原始成績并經自治區體育局認定,限在西藏所屬中學就讀的),加20分;
11、門巴族、珞巴族、僜人、夏爾巴人,加20分。
(二)進藏干部、職工在藏工作每滿一年(截止時間為7月31日),其子女報考普通高校加1分投檔。父母雙方在藏工作,以工齡較長一方為準。加分最高不超過30分。錄取與否由招生學校審查決定。
在西藏民族學院、駐內地辦事處(格爾木除外)工作時間不計入加分。
(三)生源不足時,報考農業、牧業、林業、水利、水文、地礦專業的考生降低10分投檔,錄取與否由招生學校審查決定。
(四)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考生,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1.退出部隊現役的考生;
2.殘疾軍人、因公犧牲軍人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子女;
3.駐邊疆國境縣、國家確認的三類地區部隊現役軍人子女;
4.殘疾人民警察、因公犧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人民警察子女。
八、信息公開公示
(一)各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招辦、有關高校、中學應按照有關要求,分別公開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資格及有關考生資格、招生計劃、錄取信息、考生咨詢及申訴渠道、重大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等相關信息。
教育部“陽光高考”平臺負責公布普通高校招生有關政策、高校招生來源計劃、招生章程;公示取得保送生資格學生以及高校特殊類型招生測試合格考生等名單。
自治區招辦負責公布我區有關招生政策、計劃、考生咨詢及申訴渠道、重大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考生統考成績和錄取結果的查詢辦法、統考各錄取批次控制分數線、填報志愿和錄取時間安排、各錄取批次高校未完成的分專業招生計劃等信息;公示全區享受照顧政策類別及具有相應資格的考生、以及高校特殊類型招生測試合格考生等名單。
各地(市)招辦和中學分別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地區、本校享受照顧政策類別及具有相應資格的考生、以及高校特殊類型招生測試合格考生等名單。
高校在其網站上公布本校招生計劃、招生章程、錄取結果查詢辦法;公示取得本校特殊類型招生測試合格的考生名單。
(二)“陽光高考”平臺、自治區招辦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當年年底。地(市)招辦和中學公示的考生有關信息,上報前至少公示10個工作日,并保留至今年8月底。
(三)各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招辦、有關高校、中學要在公示有關信息的同時,須向社會公布舉報電子信箱、電話號碼、受理舉報的單位和通訊地址,并按照國家有關信訪規定及時調查處理。
九、對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
(一)考生虛報、隱瞞或偽造、變造有關材料,利用通訊工具進行考試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試或代替他人考試,以及使用其他欺詐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員或其他人員的徇私舞弊行為,取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或錄取資格的,由自治區教育行政部門取消其當年的考試資格或錄取資格;已經被錄取或取得學籍的,由高校取消其入學資格或學籍并將其退回戶籍所在地,同時通知其戶籍所在地省級招辦。
對考生在高校招生考試中的各種違規行為的處理,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18號)執行。其中:對利用通訊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試或代替他人考試等考試作弊行為情節嚴重的考生,取消其當年高考各科成績,同時給予下一年度不得報名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處理;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對違規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取消其當年高考各科成績,同時給予其應屆畢業當年不得報名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處理。
對違規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普通高等學校在校生,取消其當年高考各科成績。對其中代替他人參加考試、在考試中參與或組織群體性作弊、使用通訊工具作弊的,由其所在高校按照《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對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社會其他人員,取消其當年高考各科成績,由自治區招辦向其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通報違規事實,并建議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相應處罰。
自治區招辦將考生在高校招生考試中的違規事實客觀記入其《考生電子檔案》,作為考生考試誠信記錄的重要內容。
(二)對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中的各種違規行為的處理,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18號)執行。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教育系統工作人員,由違規行為人員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取消考試工作人員資格、撤銷招生考試工作職務并給予調離現工作崗位、開除公職等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其他人員參照本條處理。
1、在出具、審定考生的報名資格證件、證明、體檢、檔案等材料(包括有關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證明材料等)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
2、指使、組織或參與組織“高考移民”活動,為考生偽造或違規辦理戶籍遷移、中學學籍檔案;
3、指使、組織或參與組織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或具有高等學歷教育資格的高校的在校生參加高校招生考試,或指使、組織、參與組織群體性考試舞弊;
4、盜竊或泄露在保密期限內的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含評分細則)、答卷;
5、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及錄取場所秩序,威脅工作人員人身安全;
6、在招生考試中偷換、涂改考生志愿、考試成績及其他有關材料(包括計算機記載的考生信息),指使、縱容、協助、伙同他人舞弊;
7、在招生考試中行賄受賄、敲詐勒索;或徇私舞弊、濫用職權,不按錄取規定招收學生,或擅自招收不符合錄取標準的學生,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損失;
8、參與社會中介機構或個人非法招生活動;
9、以任何名義和理由,收取與招生錄取掛鉤的費用;
10、招生錄取期間利用計算機網絡惡意攻擊省級招辦或高校招生考試的計算機錄取系統、信息系統及有關網絡、設備;
11、其他破壞招生考試工作的行為。
(三)對在考試、錄取過程中違反本規定,嚴重違背招生誠信、破壞招生秩序的高校或高級中等學校,由教育部或自治區教育行政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普通高等學校設置條例》及《教育部關于實行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責任制及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等相關規章的規定,視情節分別給予通報批評、限制招生、暫停招生、取消資格、吊銷辦學許可證等處理;對嚴重違規招生的學校負責人將追究其領導責任。嚴重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應予以通報,或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
十、附則
(一)部分普通高等學校經批準單獨考試錄取、自主選拔錄取試點和軍事院校、公安院校、藝術院校(專業)、體育院校(專業)招生,以及普通高等學校招收港、澳、臺、僑學生,保送生,高水平運動員,藝術特長生辦法,按教育部有關規定執行。
(二)全國統考考務工作管理未盡事宜,按照教育部有關考務管理規定執行。
(三)現役軍人報考普通高等學校,按解放軍總政治部的有關規定辦理。為軍隊培養的國防生按有關要求執行。
(四)部隊生源報考我區普通高等學校按《關于進一步加強西藏地方院校招收軍警戰士工作意見》(藏招委字[2000]12號)等有關文件規定辦理。
(五)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優秀應屆畢業生和中專高職“3(2)+2”連讀的學生參加普通高等學校對口高職招生工作,按自治區教育廳有關規定辦理。
(六)考生可登陸西藏教育考試院網站及時查詢有關工作安排和各類招考信息。西藏教育考試院網址為:www.xzzsks.com.cn。
(七)本規定由自治區教育廳負責解釋。
西藏自治區教育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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